(2002)新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0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武平与被告西安鑫达汽车修理厂、严军、谭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雷武平,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晓敏,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西北医疗设备总厂职员。被告西安鑫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北沙坡300号。被告严军,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天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天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谭爱云,女,汉族,住址同严军,系严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武平与被告西安鑫达汽车修理厂、严军、谭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严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碑林区长乐社区138号院16号楼2单元5层15号,西安鑫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在西安市太乙路北沙坡300号,均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严军、谭爱云系夫妻,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碑林区长乐社区138号院,西安鑫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在西安市太乙路北沙坡300号,均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严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