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0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XX英与被告刘金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刘某1,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有外遇,且与前妻经常来往,要求离婚。被告刘某1辩称,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在于自己不按时回家,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4月自由恋爱认识,199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1年2月3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刘某2。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0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一个月,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原则,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共同搞好夫妻关系。被告应克服自身存在不足,原告应以家庭团结为重,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