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0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正义与被告西安万寿机动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义,西安万寿机动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任正义,男,194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大可,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乐,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万寿机动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路副51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金贵,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十七处干部,住西安市。原告任正义与被告西安万寿机动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正义的委托代理人陈大可、车乐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金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正义诉称,1998年,其为被告制作并安装铝合金门,被告仅付款8600元,尚欠110094元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0000元,支付利息7239元。被告西安万寿机动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为其加工、制作卷闸门、电动门属实,欠款也属实,但数额需核对,表示愿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为被告制作卷闸门、电动门,1999年11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118694元,2001年元月1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从2月5日起陆续付款,在三个月付清;2001年9月10日,被告再次承诺,欠原告铝合金门约10万元左右,预计本月25日前后付清,后陆续支付原告8600元,下欠110094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欠条、承诺书、承诺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制作铝合金门,被告亦予以认可,并支付部分款项,双方之间定作关系成立。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欠款,导致本案纠纷,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欠款数字有异议,未提供任何证据,该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之间定作关系成立。2、被告西安万寿机动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10000元。3、被告西安万寿机动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上述欠款利息(该息自1999年12月1日算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诉讼费40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