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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2-11-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02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13日、17日、19日三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在嘉善县魏塘镇三户人家盗得人民币、手机、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计算器、手表等,盗窃价值为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以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3日夜8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梁进升(在逃)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日晖桥北路17弄36-6号沈大专租房,由梁爬墙上楼,并用铁锤敲破木窗,然后开门让黄某进入,窃走失主放在饭盒内的人民币400元左右。2002年8月17日夜8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健康路158号楼202室,用塑料片插开王敏惠家的门,窃走黑色摩托罗拉CD92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0元、蓝灰色西门子218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44元,总价值人民币854元。2002年8月19日夜8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梁进升,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浒弄新村1幢西梯103室,由梁进升望风,黄某用塑料片插开王玉妹家大门进入室内,再以开刀撬写字台抽屉等手段,窃走带翡翠坠24K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4310元)、24K花戒一枚(价值人民币410元)、24K花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50元)、嵌装饰石头24K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625元)、24K带红宝石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300元)、24K金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300元)、计算器一个(价值人民币10元)、“adidas”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5元)、“AW”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5元),总价值613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答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清单、估价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38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8月23日至2004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郁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