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0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晨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泽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晨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泽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西安晨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蒋家寨小区3号楼1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君海,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西安泽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埠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雪爱,董事长。��托代理人李嘉斌,陕西各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西安晨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泽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俊及委托代理人严君海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嘉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晨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被告供给原告压缩毛巾8000条,原告按约预付定金6800元,但被告未履行义务,现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3600元。被告西安泽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前承诺其与金花集团有订货协议,后因原告与金花集团协议未成原告才拒收被告货物,被告无奈低价销售该批货物,表示原告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按原告提供的样品为原告供应全棉压缩毛巾8000条,供货日期2002年6月17日;被告将货物送至原告住所地;原告预付定金30%即6800元,余款交货后30日内一次结清。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6800元,之后,被告未将货物送至原告处,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其义务,原告按约交付被告定金,被告未将货物供应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拒不接收货物,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有效证据,本院无法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有效。2、被告西安泽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3600元。诉讼费5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