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02-1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蔡翠兰与被告西安秦疆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杨平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翠兰,西安秦疆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杨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蔡翠兰,女,1966年2月25日出���,汉族。委托代理人和秋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练,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秦疆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疆公司),住所地本市万寿北路381号6号楼3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杨平,经理。被告杨平(又名杨水平),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蔡翠兰与被告西安秦疆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杨平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翠兰、委托代理人和秋奎、赵文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秦疆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翠兰诉称,原告2000年12月13日承包了被告秦疆公司位于小寨好又多商场的贺丰豆腐坊,后双方解除承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将秦疆公司设备交回,由秦疆公司给原告返还设备及押金71840元,由杨平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未按期清偿,现要求秦疆公司清偿71840元,由杨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秦疆公司、杨水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2000年12月13日承包被告秦疆公司位于小寨好又多商场内的贺丰豆腐坊,2001年2月2日原告丈夫和秋奎受原告委托和被告秦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达成协议书,由秦疆公司退还原告人民币71840元设备费及押金款。2002年7月2日杨平又写有还款计划,约定2001年7月23日前退还款项肆万元整,其余31840元2001年8月份内清帐,但未按此履行。2002年6月30日被告杨��给原告蔡翠兰写了还款计划和担保书,被告杨平约定,由秦疆公司于担保书签订后15天内一次性还款57000元整,逾期不还,被告秦疆公司按原款71840元退还,杨平本人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杨平是杨水平的笔名,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秦疆公司就解除承包合同、返还设备押金款达成了协议,由秦疆公司清偿原告71840元。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秦疆公司清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又和被告杨平达成担保协议,由杨平对该笔欠款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西安秦疆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清偿原���蔡翠兰设备、押金款71840元,由杨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3265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苏国锋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