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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仵卫陈、李水仙、仵向阳、仵向红与杨生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仵卫陈,李水仙,仵何阳,仵向红,杨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126号申请人仵卫陈,男,191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汾阳县人(已死亡)。申请人李水仙,女,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仵何阳,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机械工业第三安装工程公司职工。申请人仵向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睿,男,31岁,汉族,陕西中医药研究所医生。被申请人杨生海,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仵卫陈、李水仙、仵向阳、仵向红与杨生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1日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于200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296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1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