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玲与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噪音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玲,西安城东客运站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崔玉玲,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六人民医院职工。2002年10月25日因病去逝。委托代理人XX,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孙卫增,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杜文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小平、杨征,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玲与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噪音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玲于2002年10月25日因病去逝,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 虹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苏国锋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