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42号申请人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中路36街坊。法定代表人张子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刚,该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工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3402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