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桂兰、赵金利、赵荣利、赵强利、赵玲利与马晓邱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73号申请人赵��兰、赵金利、赵荣利、赵强利、赵玲利与马晓邱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院(2001)西民二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院(2001)西民二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