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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海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芦光荣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海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芦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22号申请人陕西海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春菊,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芦光荣,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干部。陕西海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芦光荣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536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