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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福泰光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中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福泰光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67号申请人西安福泰光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17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王晓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邦治,男,该公司市场部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中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1号东新世纪广场10823号。法定代表人常浩,总经理。西安福泰光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中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2)新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福泰光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中佳电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312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