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西安市江门不锈钢有限公司、陕西禹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西安市江门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人陕西禹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18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住所地本市西新街甲字*号**层。法定代表人车朝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自强,男,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仕嵘,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西安市江门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湘子庙街68号。法定代表人许颖榘,经理。被告执行人陕西禹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湘子庙街68号。法定代表人吴锦禹,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西安市江门不锈钢有限公司、陕西禹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360919.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