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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西安市江门不锈钢有限公司、陕西禹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西安市江门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人陕西禹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18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住所地本市西新街甲字*号**层。法定代表人车朝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自强,男,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仕嵘,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西安市江门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湘子庙街68号。法定代表人许颖榘,经理。被告执行人陕西禹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湘子庙街68号。法定代表人吴锦禹,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西安市江门不锈钢有限公司、陕西禹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360919.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