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与杜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杜仰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阿民初字第66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法定代表人贺建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敬温,男。被告杜仰忠,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与被告杜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委托代理人郑敬温、被告杜仰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诉称,1999年6月9日,我局非公有制办公室给被告杜仰忠借款45000元,以支持其发展。双方约定2000年6月9日偿还,杜承担1000元利息。还款到期后,为继续支持其发展,双方又达成延期归还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01年6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同年12月25日前归还25000元,杜每年承担1000元利息”。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经我方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45000元,1999年6月9日至2002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3000元,合计4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杜仰忠辩称,该借款用于修建厂房。因原告不按其“关于转报(阿克塞盛达皮革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要求提供租赁设备及30万元资金:致使厂房闲置,借款90000元购买的化工原料积压、失效,无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因原告有过错,应准许我延期偿付。借款利息我已偿付1000元。经审理查明,为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所属的非公有制办公室于1999年6月9日给被告杜仰忠借款45000元,用于其创办私营企业阿克塞县盛达皮革厂。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于2000年6月9日偿还,杜承担利息1000元,逾期不归还,贷款人将借款人六间房屋作价变现,以归还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于2000年1月10日以阿计经字(2000)第06号文向县非公有制领导小组转报了非公有制办公室关于<阿克塞盛达皮革厂可行性研究>的报告,该报告未批复。借款到期后,为继续支持其发展,双方又达成了延期归还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于2001年6月10日前偿付20000元,同年12月25日前偿付25000元,杜每年承担利息1000元”。被告于2000年12月20日付利息1000元,下欠借款本息47000元未按期偿付。原告数次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48000元。事实有原、被告所签借款合同1份、延期归还借款合同1份、原告偿付1000元利息的凭据、阿克塞县发展计划经贸局(2000)第06号文件和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上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合同成立规定,自成立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杜仰忠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逾期未给付借款45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逾期付款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过错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被告已偿付利息1000元,原告诉求利息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批转的<盛达皮革厂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批复,不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被告也未举原告同意提供其租赁设备和资金的协议,所提原告不履行义务致使其无力偿付借款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一次清偿有困难,可酌情分期偿付。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仰忠偿付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借款45000先,利息2000元,合计4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000元,2003年6月30日前给付27000元。本案受理费1920元、其他诉讼费2400元,合计4320元,由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展计划经贸局负担100元,被告杜仰忠负担422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晓明审判员 康秀琴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审判员阿尔斯坦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