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2-11-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杨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杨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志强,男。被告杨万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杨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杨万生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去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再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