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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02-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茵与被告姚友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杨某,女,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姚某某,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西北电力设计院干部。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和,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要求离婚。被告姚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自己亦愿意改善夫妻关系,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4月7日登记结婚,1991年5月1日生一男孩姚乃韡。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原告遂于2002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第一次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应加强与原告之间的沟通,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