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金元与陈宏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元,陈宏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82号申请��周金元,男,192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建材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周玉喜,男,西安无线电二厂工人。被执行人陈宏恩,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当事人周金元与陈宏恩侵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西二终字第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金元于200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外人对申请人土地证提出异议,土地管理部门正在调处,且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缓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西民二终字第0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