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02-11-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安民与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安民,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牛安民,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男。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宋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航军,男。原告牛安民与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安民诉称,1996年5月,被告单位的前身陕西百隆集团糖酒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利率15.6%,现被告只还款6万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其余借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12万元,并支付5年定期利息54240元。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所诉的18万元是给老陕公司的投资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3日,原告给被告交来现金18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是给老陕公司的投资款,后双方又更换了收款收据,内容变更为交来现金18万元,在1996年5月3日至1997年6月期间,被告的前身陕西百隆集团糖酒公司(现已被被告兼并)向原告支付了借款本金6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进帐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双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原、被告最初的收款收据来看,18万元虽是投资款,但随后双方又更换了收款收据,表明双方自愿从投资关系转变为借款关系,且更换收据后,被告亦向原告偿还了6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这一系列行为和事实表明原、被告双方系借款法律关系,被告辩称该款系给老陕公司的投资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的借款。至于原告主张五年定期利息一节,因收款收据上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一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借款关系成立。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12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6047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5047元(被告负担部分随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