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0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与王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任和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与王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13日作出的(2002)西民二终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执行。现经权利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申请对尚未受偿的49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2)新法执字第1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