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02-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春林、马惠芹与高立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马惠芹,高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969号申请人李春林,男,1938年9月1日出生。申请人马惠芹,女,1946年元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立会,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李春林、马惠芹与高立会借款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的(2002)西证经字第373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林、马惠芹于200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立会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公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立会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立会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现经权利人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1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高立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2002)西证经字第373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