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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02-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马景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林,马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景华,男,193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建筑公司退休职工。杨国林与马景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林于200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景华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景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景华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执行。现经权利人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债权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马景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