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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2-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艺与王大良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艺,王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李艺,男。被执行人王大良,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李艺与王大良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的(2002)新民督字第7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艺于200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执行。现经权利人李艺申请,对其尚未受偿的20000元及执行费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李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1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