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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02-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珠泉、赵海泉与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珠泉,赵海泉,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赵珠泉,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汽车配件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赵海泉,男,192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大桥工程局二处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忠,该局局长。赵珠泉、赵海泉与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7月31日作出的(2002)西民二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珠泉、赵海泉于200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发出了执行通知。现权利人表示双方需要协商,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2)西民二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建辉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