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2-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东方红广告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东方红广告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方红广告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号诚意大厦412室。法定代表人任开社,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海,经理。西安市东方红广告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4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东方红广告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偿付权利人西安市东方红广告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296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执行。现经权利人西安市东方红广告资讯有限公司申请对其至今尚未受偿的13296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的(2002)新法执字第7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