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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02-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少辉与周少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辉,周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134号申请人王少辉,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周少峰,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王少辉与周少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少辉于200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少峰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少峰偿付权利人王少辉承包费20000元、违约金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周少峰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致本案至今尚未执行。现经权利人王少辉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23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等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周少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1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