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号。法定���表人樊万才。被执行人陕西大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吴福贤。被执行人西安中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当事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陕西大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中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一案,新城区公证处(2002)030号新公执字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于200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大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西安中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缺乏有效执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02)新公执字第030号执行证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晓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