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02-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衬与被告张跃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王某,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吴锋智,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童举,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吴锋智与被告张某1及委托代理人童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无共同语言,分居三年多,要求离婚。被告张某1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较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自由恋爱,198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1987年9月7日生育男孩张某2。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夫妻分居三年,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已建立起深厚感情,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均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