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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阿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2-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晓忠与王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忠,王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晓忠,男。委托代理人高扬善,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忠与被告王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其他诉讼费用1325元,合计2385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王晓忠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