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02-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954号原告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蓉,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农民。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沃国定独任审判,于2002年10月9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杨某乙,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经原告多次劝导无效,从小赌到豪赌,而且在外欠一大笔赌债,经常有人来电催讨,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小赌是事实,自己决心今后不赌,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改进机会,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杨某乙。1996年起被告经常搓麻将,双方产生矛盾,2000年下半年被告向原告提出保证不赌博,事隔半年后,被告仍参与赌博,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被告坚持要求和好,并保证今后不赌,希望原告给他最后一次改正机会,故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夫妻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所致,只要被告彻底改正赌博恶习,树立起家庭观念,夫妻间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驰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