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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阿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2-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河南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薛应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薛应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执字第12号申请人:河南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才,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薛应珍,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河南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薛应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存放在七号山的夏工机械ZL50C-II装载机一台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以其所有的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甘F-162**)作为担保的保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应珍存放在七号山的重工机械ZL50C-II装载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 正 选审判员 贾 尔 恒审判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