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02-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伟与被告鲁琳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宋某1,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孙魁,男,1975年元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被告鲁某某,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宋某1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魁、被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1诉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要求离婚。被告鲁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缺少良好沟通,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经常争吵,原告遂于2002年10月14日第一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共同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1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