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2-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重型机器厂矿冶工矿配件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陕西重型机器厂矿冶工矿配件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冯树民,经理。申请人陕西重型机器厂矿冶工矿配件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出票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XXXX,票面金额9000元整,付款行工行太华路分理处)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重型机器厂矿冶工矿配件经销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