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2-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凡有与李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有,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71号申请人孟凡有,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丽萍,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回族,无业。孟凡有与李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申请人依据(2002)新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孟凡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牛内款13690元、诉讼费964元及执行费482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蔚建军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