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吴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2-10-28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585江苏省电信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菊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电信公司苏州分公司;张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吴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江苏省电信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负责人李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江苏苏州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雪珍,江苏苏州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菊明,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电信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张菊明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电信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