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02-10-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兰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兰,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李春兰,女,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国强,男,194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杜伯宁,男,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忠,局长。委托代理人费天洪,男,1960年元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拆迁安置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杰,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兰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兰及委托代理人何国强、杜伯宁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委托代理人费天洪、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兰诉称,1995年5月17日,其与被告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现要求被告给其安置73平方米房屋一套,支付其过渡费29881.74元。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辩称,其已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若时效不超过,过渡费也只能算至1999年8月。表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系西安市土产杂品零售公司职工,原租住其单位位于西安市东新街390号建筑面积39.17平方米房屋3间。1995年,被告在该地区实施拆迁改造,同年2月16日,被告下属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与西安市土产杂品零售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西安市土产杂品零售公司按照西安市拆迁安置细则规定放弃产权,院内8户单位职工由指挥部按西安市东新街中段拆迁安置办法给予安置。1995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下属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给原告在西安市东新街中段安置砖混结构5层建筑面积73平方米居住房一套,产权为私有;实行自行搬迁,自行过渡,期限18个月,过渡费2760.12元;原告应交房款16015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16015元。1999年5月份,安置楼竣工,被告将原约定的砖混结构改为框架结构。1999年8月19日,被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公告,载明:鉴于东新街中段居民安置楼竣工,市房地三分局从7月30日起组织现场分房,现在分房工作已接近尾声,请未分房的住户务必在一周内到东新街住宅小区办理安置手续。因原、被告对安置房屋价格有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拆迁安置协议书、收款收据、公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经成立,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原、被告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交纳房款,被告在小区拆迁中因整体规划的变更改变了原协议约定的房屋结构,事先并未征得原告同意,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安置,依法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对安置楼整体结构的调整,没有原协议约定的73平方米安置套型,原告要求安置73平方米的房屋也不客观,故被告以大于约定面积安置,原告对超出原约定面积部分应按框架结构综合造价向被告补交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过渡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其辩称不予采信,并称过渡费只能算至1999年8月,因被告至今未对原告安置,故过渡费应算至安置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参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效。2、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照双方所签协议,在西安市东新街中段给原告安置框架结构5层建筑面积73平方米住房一套,超出协议面积部分,原告按商品房价格向被告补交。3、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自1996年11月18日至1997年5月18日过渡费1380.06元;1997年5月19日至1998年5月19日的过渡费3680.16元;1998年5月20日至安置之日的过渡费按每月460.02元标准计算。诉讼费26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