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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02-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英与被告周文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3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镰刀厂退休工人,住本市。被告周某某,男,193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电焊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一般,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1992年起被告同一女子离家,原、被告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周某某辩称,与原��长期感情不合,现同意与原告离婚,财产没有,所住房屋是房地局公房,表示不同意给原告居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一女,现已成年。夫妻感情一般,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1994年被告周某某与一女子离家出走,并生一女,现年9岁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周某某曾在莲湖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回原籍生活。2002年4月回西安。现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现被告所住之房是1973年房地三分局分给周某某,由其租住。以上事实,有户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原、被告分居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周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现住之房归已租住,由于该房是房地三分局给被告分配的公房,且该���现仍由被告居住,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2、房地三分局所分本市安仁坊XX号楼XX号平方米住房一套由被告周某某租住。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红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