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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02-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华通金属产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物资工贸第六公司、赵立杰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通金属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赵立杰,陕西省物资工贸第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通金属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71号。法定代表人贺福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琪,本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赵立杰,概况不详。被执行人陕西省物资工贸第六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院省物产公司大楼。法定代表人郭俊武,经理。陕西华通金属产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物资工贸第六公司、赵立杰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2月25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陕西华通金属产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1日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对其未受偿的4807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9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