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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02-10-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李玉柱与被告李来三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李玉柱,李来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李文,女,191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智景、白小娟,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柱,男,194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化工研究所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智景、白小娟,简况同上。被告李来三,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春孝,陕西各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李玉柱与被告李来三腾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李玉柱于200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李玉柱自愿撤回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李玉柱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文、李玉柱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