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即执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02-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墨市通济农村信用社与即墨市海昌冷冻加工厂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通济农村信用社,即墨市海昌冷冻加工厂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即执字第222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通济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即墨市海昌冷冻加工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29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1)即经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