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法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2-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恒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西安变压器厂一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西安变压器厂一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15号申请人陕西恒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吊桥街B5楼1层。法定代表人边莉,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变压器厂一分厂,住所地西安沣惠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还学,厂长。申请人陕西恒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变压器厂一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2月1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恒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申请人于200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