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02-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侯玉齐与被告杜云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侯某甲,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某,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某甲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甲、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有半年,要求离婚。被告杜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且孩子还小,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5月2日登记结婚,1990年5月11日生一女孩侯某乙,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常起纠纷,未能妥善处理,原告遂于2002年9月10日第一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共同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240元由原告侯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