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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02-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进口汽车配件分公司与陕西合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进口汽车配件分公司,陕西合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进口汽车配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林,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29号。被执行人陕西合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献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335号。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进口汽车配件分公司与陕西合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新经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进口汽车配件分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合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债权142303元要求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对其未受偿的142303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7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