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02-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常熟开并厂与西安江菱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开关厂,西安江菱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69号申请人常熟开关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李闸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春潮,厂长。被执行人西安江菱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有金,经理。申请人常熟开并厂与被执行人西安江菱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8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熟开关厂于200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申请人于200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