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2-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杨多龙与赵文龙、阿克塞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多龙,赵文龙,阿克塞县公安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杨多龙,男。委托代理人:袁世武,甘肃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龙,男。被告:阿克塞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汪铁壮,政委。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该局法制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多龙与被告赵文龙、阿克塞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多龙于200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阿克塞县公安局先予给付10000元医疗费用以继续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骨髓炎。本院认为,被告阿克塞县公安局所有的车辆在执行公务中致原告杨多龙损伤的基本事实属实。根据杨多龙伤残等级法医学鉴定书,其右胫骨慢性骨髓炎需继续治疗。因原告属司法救助对象,经济确有困难。为保证其继续治疗的正常进行,应当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一)项、第九十八条一款(二)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阿克塞县公安局先予给付原告杨多龙医疗费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