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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2-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淑娥与安瑞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娥,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娥,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瑞,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李淑娥与安瑞借款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15日作出(2001)新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淑娥于200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未受偿金额的31815元要求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7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书记���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