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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02-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福银诉被告雷小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周福银,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市建三公司临时工。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小朋,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银诉被告雷小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银于200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雷小朋驾驶的陕X-XXX**号厢式小货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福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雷小朋不得变卖、转移车牌号为陕X-XXX**的厢式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华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人民陪审员 沙柏林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