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02-10-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祥与被告胡小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刘某甲,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爱景,女,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妹)。被告胡某某,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爱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因与被告为经济而产生矛盾,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要求离婚。被告胡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4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因经常为经济而发生矛盾,被告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无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后被告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