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02-10-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新与被告肖娟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杨某甲,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某,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肖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25日生一女孩杨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原告遂于2002年9月11日第一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家庭生活,多与被告沟通,被告亦应克服自身的缺点,配合原告,共同搞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