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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02-10-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廖彬琦与被告陈文信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彬琦,陈文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廖彬琦(曾用名廖飞雪),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宁,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文信,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廖彬琦与被告陈文信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彬琦及委托代理人廖宁与被告陈文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彬琦诉称,1998年12月13日,被告向其借款2000元,至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承担利息200元。被告陈文信辩称,借款属实,2001年4、5月份,其已偿还原告欠款,只是欠条未抽回,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年底前还清。2000年11月30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半个月还清,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及时偿还,导致本案纠纷,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偿还原告欠款,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其主张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陈文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2、被告陈文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述欠款的利息200元。诉讼费1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