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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2-10-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政协机关服务所与陕西蓝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434号申请人宝鸡市政协机关服务所与陕西蓝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2001)宝市中法经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查被执行人陕西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2001)宝市中法经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 可 微信公众号“”